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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000014349/2024-02378 | |
| 發文字號:沁市監字〔2023〕121號 | 發文時間:2023-07-10 |
| 發文機關:沁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主題詞:市場監督管理;輕微違法;不予處罰;事項 |
| 標題:沁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貫徹執行《山西省市場監管部門輕微違法 不予處罰事項目錄(2023版)》的通知 | |
| 主題分類:綜合政務 | 發布日期:2023-07-10 |
綜合行政執法隊、各股(室)、所:
為進一步深化包容審慎監管,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省市場監管局制定了《山西省市場監管部門輕微違法不予處罰事項目錄(2023版)》(晉市監規發[2023]5號)(以下簡稱《不予處罰事項目錄》)。為貫徹執行好《不予處罰事項目錄》,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領會。貫徹執行《不予處罰事項目錄》是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規范市場監管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的重要舉措,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對《不予處罰事項目錄》的學習貫徹,及時組織行政執法人員開展學習培訓,準確理解和把握《不予處罰事項目錄》的適用條件。
二、全面貫徹。各單位要充分發揮《不予處罰事項目錄》在行政執法工作中的指導作用,在實施行政處罰時予以認真貫徹執行。要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等因素,依據合法原則、過罰相當原則、公平公正原則、處罰和教育相結合原則以及綜合裁量原則,規范實施不予處罰事項,對符合不予處罰條件的,要收集相關證據并入卷歸檔。
三、規范適用。《山西省市場監管部門輕微違法不予處罰事項目錄(2023版)》自2023年7月1日起實施,2021年8月省市場監管局印發的《山西省市場監管領域包容免罰清單(試行)》(晉市監發[2021]195號)同時廢止,各單位要按照省市場監管局通知要求及時準確適用。
附件: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山西省市場監管部門輕微違法不予處罰事項目錄(2023版)》的通知.pdf
沁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