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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000014349/2025-24225 | |
| 發文字號: | 發文時間:2025-09-16 |
| 發文機關:縣住建局 | 主題詞: |
| 標題:沁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 關于劃定長治市沁源縣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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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題分類: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發布日期:2025-09-17 |
為切實加強沁源縣城鎮燃氣設施管理工作,保障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維護社會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山西省燃氣管理條例》《城鎮燃氣設計規范》《燃氣工程項目規范》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結合實際,劃定長治市沁源縣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燃氣設施
燃氣設施是指人工煤氣生產廠、燃氣儲配站、門站、LNG氣化站、CNG減壓站、混氣站、加氣站、灌裝站、供應站、調壓站、市政燃氣管網等的總稱,包括市政燃氣設施、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以及戶內燃氣設施等。
二、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
為保證燃氣設施安全,避免因有關單位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以及進行爆破、取土、動用明火、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或者種植深根植物等外部作業,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或損壞燃氣設施而在燃氣設施周圍劃定的一定區域。
(一)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
1、低壓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最小保護范圍應為外緣周邊0.5m范圍內的區域,最小控制范圍應為外緣周邊0.5m~5.0m范圍內的區域;
2、中壓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最小保護范圍應為外緣周邊1m范圍內的區域,最小控制范圍應為外緣周邊1.0m~5.0m范圍內的區域;
3、次高壓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最小保護范圍應為外緣周邊1.5m范圍內的區域,最小控制范圍應為外緣周邊1.5m~15.0m范圍內的區域;
4、高壓及高壓以上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最小保護范圍應為外緣周邊5.0m 范圍內的區域,最小控制范圍應為外緣周邊5.0m~50.0m范圍內的區域;
5、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范圍,由管道燃氣企業與河道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另行確定。
(二)燃氣場站安全保護范圍
燃氣儲配站、門站、氣化站、加氣站、調壓站等燃氣場站的安全保護范圍,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城鎮燃氣設計規范》《燃氣工程項目規范》《液化石油氣供應工程設計規范》《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等國家、行業相關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安全間距確定。
(三)國家、省、市、區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對涉及燃氣設施的相關行為有更嚴格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對燃氣設施實施保護。
三、在燃氣設施安全最小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堆放物料,傾倒、排放腐蝕性液體;
(三)擅自挖溝渠、挖沙取土、打樁或者頂進作業;
(四)在燃氣設施上牽掛電線、繩索;
(五)擅自開啟或者關閉燃氣管道公共閥門;
(六)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
(七)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或者損壞燃氣設施的安全警示標志;
(八)種植根系深達管道埋設部位可能損壞管道本體及防腐層的植物;
(九)其他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
在燃氣設施的最小控制范圍內從事以上活動,或進行管道穿跨越作業時,應與燃氣運行單位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在最小控制范圍以外進行作業時,仍應保證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的安全。
四、燃氣設施安全保護的其他要求
(一)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查明建設工程范圍內地下燃氣管線的相關情況。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道等重要燃氣設施,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確保燃氣設施運行安全,管道燃氣企業應當安排專業人員到現場指導。
(二)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作業時,應當進行風險評估,并提前書面告知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未制定保護方案、未按保護方案的要求作業或者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作業的,燃氣經營者應當予以制止,并報告行業主管部門。
(三)燃氣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并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配備人員定期對燃氣設施進行巡查、檢測和維護,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
(四)如果燃氣設施在施工過程中受損或發生泄漏、火災、爆炸等事故,施工單位應立即向公安、消防、住建、城管綜合執法、燃氣經營企業等相關部門報告,同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燃氣事故的擴大;嚴禁瞞報或隱瞞、覆蓋損壞的燃氣設施。
五、法律責任
(一)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的;2.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的;3.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的;4.未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依照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二)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毀損、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或者擅自改動市政燃氣設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三)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建設單位未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或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